雖然《意見》算是一個較為全面的電煤價格并軌方案,但是,并不是方案一出,煤電產業鏈之前存在的諸多問題就能全部一一化解,煤炭產業鏈完全市場化仍有較長的路要走,這期間,有關部門應該著力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第一,培育契約精神,加大電煤合同違約處罰力度。為了保障生產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在重點電煤合同取消之后,煤電雙方多數應該還會簽訂年度合同或中長期合同。顯然,中長期合同更需要得到有力的執行,因而更需要市場守信,遵守契約,不能唯利是圖。
第二,電價調整周期要逐步縮短。電廠消化煤價的比例也要進一步縮小直至新增成本完全轉嫁。《意見》在將煤電聯動周期由之前的不少于6個月上調至1年以上時,也將電力企業消納煤價波動的比例由30%下調至10%。這應該是一個權衡的結果,為了避免電價頻繁上漲給國民經濟帶來較大負面影響,延長了調價周期,同時縮小電廠成本消納比例,使發電企業不至于有太多怨言。但是應該注意到,改革后的電價調整周期明顯較長,電廠也不應該每次都消納一定比例的煤價。未來隨著電力市場化逐步推進,煤、電市場體制機制逐步完善,電價調整周期勢必要逐步縮小,電煤價格波動要逐步完全轉嫁出去。
第三,在鐵路運力得不到顯著緩解之前,應加強對鐵路運輸市場的監管。雖然《意見》在提出推進電煤運輸市場化改革、不再下達年度跨省區煤 炭鐵路運力配置意向框架的同時,也要求鐵路方面要合理配置運力并保持相對穩定,對大中型煤電企業簽訂的中長期電煤合同適當優先保障運輸,但是,畢竟目前的鐵運運力仍然較為緊張,且鐵路系統高度壟斷,為了獲取更多利益,市場需求較旺的時候,鐵路方面可能會將更多的運力投向“市場”。因此,為了降低電煤綜合運輸成本,在運力顯著緩解之前,有關部門務必要加強監管,保障合同電煤鐵路運力能夠真正做到基本保持穩定。
第四,適當增強煤炭市場的競爭程度,避免政策性壟斷導致煤價在短期內出現過快上漲。為了避免煤價再度屢屢出現大幅波動,為了避免電煤價格干預頻頻上演,政府應該適當的增強煤炭資源開發領域的市場化程度,提高煤炭市場的競爭程度,避免企業達成價格壟斷同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