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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購運銷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作者:    發布于:2013-02-16 09:34:14    文字:【】【】【

            煤炭購運銷合同是煤炭商品轉移過程中,具有法人資格的當事人之間為實現這一經濟目的而明確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它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結合煤炭購運銷活動的實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制定的專業性法規。這個法規將代替我國長期使用《煤炭訂貨合同》,將對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保護煤礦、用戶和運輸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煤炭經營秩序,協調購、運、銷三方的關系,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煤炭購運銷合同制定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條例》、《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條例》等。煤炭購運銷合同主要適用范圍包括煤礦、鐵路、交通、用煤和經營煤炭的企事業單位。作為合同的當事人,購方——用煤企業、事業單位及經銷煤炭的企業與個人;運方——鐵路局、港務局委托和授權的企業法人與法人代表等;銷方——礦務局、煤礦的法人代表。

              煤炭購運銷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商品煤量、品種、質量規格、價格、結算方式、交貨時間與地點、發貨人、起始站、收貨人、到達站、違約責任等。

              煤炭購運銷合同的簽訂可以通過訂貨會、煤炭交易市場以及其他渠道便購銷雙方直接見面訂貨,也可委托代理、函電等間接訂貨,需要經鐵路運輸及港口中轉的煤炭,由鐵路運輸部門和交通部門參與核定運量、中轉量之后,才能簽訂煤炭購運銷合同。合同以書面形式簽訂,三方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有效。煤炭購運銷合同分為現貨合同及中長期合同。一般應鼓勵煤礦與固定大戶實行定點供應,簽訂長期合同。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約束力,購運銷三方都必須遵守,違約者要承擔經濟責任。煤炭購運銷合同的履行過程主要有以下幾個環節:

              ①申請煤炭月度運輸計劃,主要依據合同規定的訂貨數質量條款、交貨有關條款,向運輸部門申請月度運輸計;一般由煤礦代請車,提前向運輸部門申報。②編制旬、日歷裝車計劃,在月度煤炭運輸計劃的基礎上,由煤礦負責分上、申、下三旬安排旬日歷裝車計劃。③煤礦按銷售數質量準備發運煤炭,鐵路部門按照核定的請車數,及時向煤礦配送車體完整、技術狀態良好、清掃干凈的敞車,經過路礦交接后,安排裝車、計量,然后經路礦交接,配重后待發。運輸部門按照月度運輸計劃運送煤炭,接合同規定的去向、運到期限,保質保量運交購方。若水陸聯運的煤炭應簽訂銷方、鐵路、水路和購方四方合同,明確各方權力和義務,在履行合同中,必須與鐵路部門做好銜接,分清職責,保證中轉過程的煤炭不受損失,按時發運到目的港。⑤購方必須按鐵路部門或航運部門的通知,及時接卸煤炭和驗收。購方在到站驗收中發現煤炭質量不合格或者虧噸的,應當在I0天以內(自收到煤炭之日起計算)通知煤礦(并將有關的化驗單、篩選記錄、普通記錄、驗收重量記錄一并寄去),逾期煤礦即不再受理。煤礦接到用煤單位的通知后,如果有異議應當在十天內(接到購煤單位通知日算起)答復或者派員前去處理,逾期即作為同意對方意見,負責賠償。⑥煤炭月度運輸計劃的變更,按有關規定必須提前45天與其他兩方商議同意后方可變更,并辦理變更手續。在執行過程中,月度運輸計劃一般不予變更,特殊情況,由鐵路部門按規定處理。⑦煤炭貨款結算,這是煤炭運銷的最后一個環節,也是最重要的環節,煤炭銷售出去以后,煤炭企業通過煤款結算將煤款回收入帳,為企業的再生產提供保證。煤款結算是依據合同中的煤價條款以及用戶煤炭到站驗收情況,核算最終煤款清算數額。主要采用二種結算類型,即先發煤后付款和先付款后發煤,前者主要采用銀行承兌匯票結算方式;者采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匯兌、支票等任一種結算方式。煤款構成主要包括煤價、礦雜費、增值稅、運費等,在產地交貨,收取出廠價,用戶自付運費;銷往地交貨執行到站價,煤礦代收運費。運費按鐵路運價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煤炭購運銷合同對違反合同的責任應予以明確,并規定違約方應交納違約金500—1000車/給損失方。

              ①銷方的違約責任。銷方未接合同規定的分月煤炭數量提出煤炭月度運輸計劃,不能按合同規定裝車發運,或者不能按合同規定的去向請車和托運;

              研發煤炭品種、規格、質量不符合規定。②運方的違約責任。運方在編制月度運輸計劃時,削減對于銷方按合同規定的分月數量提出的煤炭月度運輸計劃;按合同規定的旬日歷裝車批次、時間和輛數向銷方配送空車,或者不能按合同規定去向承運;銷方配送的空車中有車體破損、技術狀態不良、未清掃干凈的車輛。③購方的違約責任。購方不按合同規定購煤;煤炭運抵到站后,購方不接卸,或卸車遲緩壓車;按鐵路部門有關規定向運方交納貨車延期使用費外,如導致鐵路停、限裝,均要交納違約金。

              煤炭購運銷合同對合同當事人某一方可全部或部分免于承擔違約責任提出如下規定:①當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發生重大事故時,在取得國家主管部門證明后,可以免除在此期間被影響部分的違約金;②已完成煤炭運量而未完成裝車數或煤炭運輸未完成部分不是一車時,可免除違約責任;③無正當理由,用戶不按期交付煤款和運費,發生中止供貨,銷方和運方均不負違約責任。

              煤炭購運銷合同規定當事人各方應逐日詳細記錄煤炭月度運輸計劃完成情況和未按本辦法執行的責任,月末結帳,責任方應向有關損失方10日內付清違約金,逾期不付或欠付,每延付一天,加付金額的1%。

              煤炭購運銷合同的糾紛處理和不明確之處參照《申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有關條款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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